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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6 11:02:57
11月9日,辽宁省教育厅印发了《辽宁省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不得在非学科类培训项目中开设学科类培训内容或变相开展学科类培训。严禁违规组织学员参与未经国家省、市、县(市、区)备案的竞赛活动。培训机构不得与中小学校勾连牟利,参与普通中小学校课后服务应当符合相关规定。此外,辽宁将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培训机构,不得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上培训。
管理办法中明确,办法所称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依法取得办学许可并完成注册登记的,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科技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类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含线上培训机构,下同)。
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以县(市、区)为主。实施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非学科类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培训机构设立申请,牵头组织同级科技、文旅、体育等部门共同论证,形成论证意见,同意设立的,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颁发办学许可证。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培训机构,不得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上培训。
通知要求,培训机构不得在非学科类培训项目中开设学科类培训内容或变相开展学科类培训。严禁违规组织学员参与未经国家省、市、县(市、区)备案的竞赛活动。培训机构不得与中小学校勾连牟利,参与普通中小学校课后服务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同时,培训机构开设的培训课程包括培训名称、培训目的、培训对象、培训大纲、培训内容、培训价格、培训时间、授课教员等项目应主动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通过备案后的课程才能开展培训。培训机构应主动申请注册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管理,实行“实名制”,及时完善更新培训项目、培训内容、培训材料、培训人员等信息,开设资金监管账户,使用监管平台售卖课程等,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全流程监管。
培训机构使用的培训材料(含出版物、印刷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使用非法有害或盗版侵权的出版物、印刷品。培训机构选用境外教材,应参照《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培训机构对所有培训材料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
按照办法要求,培训机构将实行“一证一址”“一址一证”。未经审批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址,不得擅自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培训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应按照相应设置标准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审批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办学内容不得超过所属培训机构的办学内容。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通知要求培训机构发布广告不得虚假宣传,不得对升学BB电子官方网站、通过考试或者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通知还对培训机构的收费情况进行约束。明确培训机构应当合理确定培训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个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所收取的培训费用应全额存入监管专用账户。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先上课后付款的培训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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